各有关单位:
为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生态文明思想和新发展理念,推进黄石生态宜居城市建设,促进城市高质量发展,经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委员会研究决定,在市城区范围内推进实施“城市森林花园建筑”(第四代建筑)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范围及项目选择
(一)试点范围。借鉴其他城市的先进经验,在市城区(含开发区)开展“城市森林花园建筑”(第四代建筑)试点工作。
(二)项目选择。在现有已挂牌出让地块或者拟公开出让地块中,择优筛选2-3个试点项目,采取空中花园建筑、空中园林街巷建筑、空中停车建筑等三种建筑形式,连同建筑设计方案,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委员会确定。
二、试点内容及支持政策
(一)建筑面积、容积率和产权面积
1.空中花园建筑:试点项目设置外挑两个自然层高且不小于5.6米、无围护墙、不封闭、覆土深度不低于0.5米且植树的平台时,在其绿化面积不小于平台水平投影60%的前提下,绿化平台不计入建筑面积、容积率和产权面积。
2.空中园林街巷建筑(含空中停车建筑):试点项目设置两个自然层高且不小于5.6米、无围护墙、不封闭、连接一定数量的住户并供业主共享的开敞式公共平台(含载车电梯、空中停车及绿化休闲平台)时,开敞式公共平台计算建筑面积,不计入容且空中园林街巷建筑(含空中停车建筑)面宽积率和产权面积不受《黄石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版)的限制。
(二)建筑密度、绿地率和停车位
1.试点项目建筑密度按首层建筑基底面积标准计算,且应符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2018)。
2.试点项目平台绿地面积的20%折算计入试点项目绿地率和绿地面积,但试点项目地面各类绿地面积计算的绿地率不得低于国家标准或规划条件要求。
3.在满足人防工程的情况下,试点项目可建设空中立体停车平台,且平台停车位计入项目停车位指标。
(三)其他条件
1.在保证建筑结构安全的情况下,空中花园建筑绿化平台外挑应控制在6米以内,绿化平台面积不受《黄石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版)的限制。
2.试点项目内部日照按建筑主体测算,对项目周边日照严格执行相关建筑日照技术标准。
3.公共设施配建、建筑退让、建筑间距等均应满足《黄石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版)要求。
(四)采光要求。试点项目要保证每户均没有“黑房子”,住户“私密性”和“安全性”得到充分保障,即住宅产品应满足每家每户私家使用花园庭院对应的上一层住户全部外墙面和其对应的下一层住户全部外墙面,均不设置任何门窗,并应满足空中花园庭院对应的上下层房间为直接采光的条件。
三、申报程序
(一)已挂牌出让地块的试点项目由建设单位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委员会办公室申报;未出让地块的试点项目由各城区(含开发区、铁山区)政府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委员会办公室申报。
(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委员会办公室按程序提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委员会审议。
(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委员会审议同意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将相关试点要求纳入地块规划设计条件,并在土地出让时明确相关条件和要求。
四、监管要求
(一)开发单位要将空中花园、开敞式公共平台(含载车电梯、空中停车及绿化休闲平台)用途及业主相关义务纳入房屋销售合同,明确业主后期管理和维护义务,并取得业主承诺,严禁业主私自改变用途,违法违规封闭空中花园和开敞式公共平台(含载车电梯、空中停车及绿化休闲平台)。
(二)物业公司负责对空中花园、开敞式公共平台(含载车电梯、空中停车及绿化休闲平台)的巡查、管理和维护,严禁改变其用途以及做好日常安全管理。
(三)市住建、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要将试点项目空中绿化平台、开敞式公共平台(含载车电梯、空中停车及绿化休闲平台)的绿化实施情况纳入建筑主体工程同步验收。验收不合格或擅自改变功能的不享受试点支持政策,由此造成的超容积率、超面积等按违法建设处理。
(四)市城管委做好试点项目违法违规建设查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