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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江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实施城市森林花园建筑试点项目的通知(试行)(征求意见稿)
日期:2022-05-10  作者:内江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浏览量:154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提高人居环境质量,提升建筑及城市品质,加快创建国家园林城市和国家森林城市,促进内江高质量发展,现就我市推进实施城市森林花园建筑试点项目通知如下。
       一、城市森林花园建筑试点类别
      城市森林花园建筑试点项目适用于以宗地为单位的新建改善性住宅项目,不包括商业类建筑(包含但不限于公寓式、度假式等商业建筑)和改建、扩建的住宅类建筑。
       二、城市森林花园建筑试点项目的确定方式
      由各区政府(管委会)向市自然资源规划局提出拟试点宗地,报经内江市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审议,按照“一事一议”原则,审议同意后,可作为城市森林花园建筑试点地块。
       三、城市森林花园建筑试点项目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城市森林花园建筑试点项目地块用地面积应不低于80亩,其中住宅建筑高度应不低于36米。
    (二)城市森林花园建筑在满足结构安全和使用安全的前提下,每户须设置外挑空中花园(仅限1处,以下简称空中花园),空中花园须相邻楼层无重叠且通高不低于两个自然层高度、无围护结构、无柱、有覆土绿化植物,并充分保障业主的生活隐私权。空中花园应设置在建筑非地坪接触层以上,空中花园外挑尺寸的最小处应大于4米,水平投影面积不得超过50平方米。 
    (三)空中花园覆土绿化区域面积应不小于空中花园水平投影建筑面积的60%,绿化覆土区域为植被生长区域,应以灌木、花卉、竹子等浅根性植物为主,适度配置高度不超过4米的花乔,并确保安全;空中花园覆土厚度不得小于0.5米,满足植物生长需求。
    (四)设置在建筑主体结构内的阳台不得认定为空中花园,应作为计容建筑面积计入容积率。 
    (五)开敞式公共平台、空中花园建筑面积均应计入总建筑面积。
    (六)城市森林花园建筑在满足结构安全和使用安全的前提下,鼓励在每栋住宅楼每两层设置一个开敞式公共平台,开敞式公共平台单层建筑面积不得小于50平方米且覆土绿化区域面积不得小于水平投影面积的30%。
    (七)城市森林花园建筑规划户型设计应满足每户户型套内建筑面积(不含空中花园面积)大于80平方米。除空中花园外只允许设置一处必要的生活阳台,生活阳台须与厨房相邻,投影面积控制在5平方米以内,不允许设置结构板、结构梁、其他阳台等。
    (八)其余未尽事项按现行《内江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执行。
       四、城市森林花园建筑试点项目的支持政策
    (一)空中花园60%建筑面积不计入计容建筑面积和产权面积,其余40%建筑面积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折算计入计容建筑面积和产权面积。
    (二)空中花园的计算要求不再执行《内江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20年版)》中关于结构板、阳台等比例不得大于该套住宅套型建筑面积15%的要求。
    (三)开敞式公共平台建筑面积不计入计容建筑面积和产权面积。
    (四)城市森林花园建筑开敞式公共平台、空中花园绿化达到相关建设标准要求后,可按其绿地面积的10%折算计入建设项目绿地率和绿地面积。
    (五)城市森林花园建筑的建筑密度按首层建筑物基底面积标准进行计算。
       五、城市森林花园建筑试点项目的实施和竣工验收
    (一)城市森林花园建筑试点项目的空中花园绿化方案和该项目配套园林绿化专项设计方案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同步审查,并出具书面意见。
    (二)开敞式公共平台、空中花园绿化要与项目规划设计方案统一设计、同步实施、同步验收、统一管理,确保每户、每栋楼的空中花园植物配置协调一致,外观立面整体协调美观。
    (三)在进行规划核实之前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项目绿化实施情况进行专项验收。
       六、城市森林花园建筑试点项目的其他要求
    (一)开发企业在销售时,应将城市森林花园建筑试点项目后期管理、维护和物业费缴纳等内容纳入与购房业主的《补充协议》,并在醒目位置予以公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做好指导和监督工作。所有城市森林花园建筑试点项目,住户应按物业服务企业的要求对空中花园植物进行管护、补植,不得擅自改造空中花园和改变空中花园的使用功能等。
    (二)竣工验收后城管执法部门与各区综合执法部门要加强城市森林花园建筑试点项目的执法管理,并督促各区对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移交的城市森林花园建筑试点 项目违法行为线索加大查处力度,并将案件办结情况及时回复移交部门。
    (三)各区政府(管委会)、自然资源规划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城管执法部门要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执行,坚决杜绝违规扩大试点项目类型,严防城市森林花园建筑试点项目支持政策变形、走样,促进内江房地产业持续健康发展。
    (四)各县(市、区)可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参照本通知执行。
    (五)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两年。

内江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2年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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