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总 则
1.0.1 为了规范城市森林花园住宅技术体系在湖南省的应用,保障技术要点的正确实施,指导技术特点的全面体现,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湖南省内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7度、建筑高度不超过100m的城市森林花园住宅的设计、施工、验收、使用及维护,建筑高度不超过100m的非住宅类居住建筑可参照本标准实施。
1.0.3 本标准主要内容为湖南省城市森林花园住宅技术要点相关规定。
1.0.4 湖南省城市森林花园住宅的设计、施工、验收和运维除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 语
2.0.1 城市森林花园住宅 urban forest garden residential building
指每户配置面积不小于40㎡且不小于套内建筑面积30%,高度不小于两个自然层的开敞式户属空中花园为基本配置的多、高层住宅建筑。包括空中户属庭院住宅、空中共享花园住宅、空中停车花园住宅三种模式。
2.0.2 户属空中花园 sky garden
指在高出地面,周边不与自然土层相连接的各类建筑物、构建物的顶部或非自然层的露台、阳台等部位,种植小乔木、灌木、地被等园林植物和园艺作物,并设置园路、座椅、水景、灯饰小品等休闲设施的景观庭院。
2.0.3 空中公共平台 shared sky terrace
指连接两个或两个以上单元之间,高度不小于两个自然层高,供用户休闲、锻炼、交流的开敞平台。
2.0.4 空中户属庭院住宅 private sky garden residential building
指每户配置面积不小于40㎡且不小于套内建筑面积30%,高度不小于两个自然层的开敞式户属空中花园的城市森林花园住宅。
2.0.5 空中共享花园住宅 shared sky garden residential building
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单元的空中户属庭院住宅,通过开敞的空中公共平台连接的城市森林花园住宅。
2.0.6 空中停车花园住宅 parked sky garden residential building
在空中共享花园住宅的基础上,空中公共平台的外侧设有载车电梯和机动车停车位的城市森林花园住宅。
2.0.7 智能载车电梯 intelligent lift on cars
轿厢适于运载非商用小型乘客汽车的曳引电梯,且依据自动识别或遥控装置等,能够自动直达目的楼层的载车电梯。
2.0.8 栽培基质 substate
具有一定渗透性、蓄水能力和稳定性,提供植物生长所需养分的种植土、有机或无机材料。
3 基本规定
3.0.1 湖南省城市森林花园住宅的规划设计应以保证城市风貌的整体协调性和建筑安全为基本原则,因地制宜、以人为本,在经济、合理、有效利用土地和空间的前提下进行。
3.0.2 湖南省城市森林花园住宅项目实施前,除应按照常规住宅建设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外,应将项目建设地的气候条件、植被特征、园林生态、物业管理水平等作为项目可行性研究的必要条件。
3.0.3 城市森林花园住宅建设中,应合理采用节能、健康、适老建筑技术,应优先选用绿色、环保、节能型材料和部品、设备及设施。
3.0.4 城市森林花园住宅宜进行全装修,且宜提供菜单式全装修方案,并应与户属空中花园的种植工序协同进行。
3.0.5 城市森林花园住宅各项经济技术指标的计算方法应按照《住宅设计规范》 GB 50096和《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 GB/T 50353的相关要求计算。
3.0.6 计算容积率、绿化率、绿化覆盖率和套内建筑面积时,空中户属空中花园、空中公共平台等的计算规则应根据项目所在地的相关技术标准和具体实施政策确定。
3.0.7 未经设计单位和相关管理部门许可,业主和用户不应改变设计文件中规定的使用条件、使用性质及使用环境。
4 场地与规划
4.0.1 城市森林花园住宅选址应符合项目建设所在地的总体规划,并与城市设计导则相适应。
4.0.2 城市森林花园住宅的组合长度应根据用地情况,城市界面等条件及要求合理确定,并且符合项目建设所在地相关城市规划管理规定。不宜过长并满足整体场地及建筑的采光、日照、消防等要求。
4.0.3 城市森林花园住宅之间的日照间距,当建筑作为遮挡物时应按户属空中花园最外边缘计算;当建筑作为被遮挡物时,应按建筑物主体最外边缘计算,应满足建筑日照计算的相关要求。
4.0.4 住宅户型设计时,应尽量避免相邻住户外窗及户属空中花园间的对视影响。
4.0.5 空中共享花园住宅的户型单元,不应设置在空中公共平台的北侧。
4.0.6 根据项目所在地的具体实施政策,符合本标准的户属空中花园和空中公共平台面积可不计入容积率面积。未计容的户属空中花园和空中公共平台,可不作为计算规费、配建公共用房、人防用房的基数。
4.0.7 根据项目所在地的具体实施政策,旧城拆迁改造项目中为了弥补拆迁回迁安置和成本回收,可根据具体项目情况适当提高容积率控制指标。具体建设指标以项目规划条件书为准。
5 建筑设计
5.1 公共平台设计
5.1.1 空中共享花园住宅应设公共平台,平台高度不应小于两个自然层高,投影面积应与其关联套型的总套内建筑面积成正比且与其连通的两层全部套型的总套内建筑面积之比不应低于35%,宜为35%~50%。如设置停车区,公共平台投影面积与连通的两层全部户型的总套内建筑面积之比不应低于60%,宜为60%~75%。
5.1.2 空中共享花园住宅的公共平台区域应开敞,宜设于远离建筑主体外墙一侧,且具有多个不封闭的自然采光通风面,其自然采光通风面的总长度不应小于公共平台周长的三分之一。
5.1.3 空中公共平台的活动区与住户外窗或户属空中花园相邻时,则应采取减少对视影响的措施。
5.1.4 空中公共平台、户属空中花园等公共区域应满足无障碍设计要求,临空处应设置安全防护措施。
5.1.5 空中公共平台的平面布局不应影响建筑主体的正常使用,且不应影响主体房间的采光。
5.1.6 开敞的空中公共平台可作为楼梯前室、电梯前室及合用前室。
建筑高度不大于100m的城市森林花园住宅,当其防烟楼梯间的前室或何合用前室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楼梯间可不设置防烟系统:
1 前室或合用前室采用敞开式阳台、凹廊、连廊和空中公共平台;
2 前室或合用前室具有不同朝向的可开启外窗,且可开启外窗的面积满足自然排烟口的面积要求。
5.2 停车设计
5.2.1 空中停车花园住宅,停车区域应远离建筑主体外墙,不应环绕住宅,该区域临空一侧应设置整体浇筑的钢筋混凝土栏板。在停车区域边缘宜种植阻挡视线的植物。
5.2.2 空中停车花园住宅,每40辆机动车至少配置1部智能载车电梯,且每个空中停车平台不应少于2部智能载车电梯,电梯内应设置通风系统和降噪措施。
5.2.3 住宅区配建机动车停车位数量应符合项目所在地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中相关机动车配建指标的要求。
5.3 户属空中花园
5.3.1 城市森林花园住宅每户可根据规划条件设计一个或多个户属空中花园,每一座户属空中花园的面积不应小于建筑面积40㎡,根据户型面积大小,一般以45-65㎡为宜,且应具有两个自然层的高度,以保证庭院的舒适性。
5.3.2 户属空中花园内对应的本层外墙面,不应设置卧室外窗;户属空中花园内对应的上层外墙面,不应设置主要功能的外窗,若设置辅助功能房间的外窗,则应采取视线遮挡措施。
5.3.3 户属空中花园应为无墙、无柱的悬挑结构,并至少有相连的2外侧边不封闭。两个住宅单元相连接处的户属空中花园之间,可采用墙柱进行分隔,当隔墙高度不超过通高的二分之一时可视为外侧边不封闭。
5.3.4 户属空中花园应设置在起居室外墙外,并与对应户型的起居室直接连通,上下层户属空中花园在水平投影范围内不应有任何重叠,且均应不小于两个自然层的高度。
5.3.5 户属空中花园的楼板应下降,种植覆土深度不应低于400mm,疏水坡度不应小于2%。当户属空中花园参与绿地率计算时,“种植面积”或“绿化面积”不应少于该花园面积的50%。
5.3.6 户属空中花园的防水设计应符合《种植屋面工程技术规程》JGJ 155的规定。防水保护层宜选用40mm厚细石混凝土刚性保护层,防水层与刚性保护层之间应增设一道隔离层。
5.3.7 户属空中花园与室内地面高差应不小于50mm,与户内的连通口处应设置平坡无障碍入口,并应设置坡度不小于1%的截水沟,且应设置排水口。排水过滤层土工布沿种植池边缘上卷高度应与种植基质高度一致。
5.3.8 户属空中花园应沿外沿设置防护栏杆,防护高度应从可踏部位顶面起算,不应低于1.1m,且安全性能需满足相关标准的要求。
5.3.9 户属空中花园下方的人员主要出入口及通道上空,应采取防止物体坠落伤人的安全措施。
5.3.10 城市森林花园建筑日照应满足国家及地方相关规范要求,户属空中花园太阳可直射面积应不低于该户庭院水平投影面积的25%。
5.4 其他
5.4.1 城市森林花园住宅应种植适合当地气候条件生长的植物,空中花园的装修与植物种植应由开发建设单位在房屋竣工交付前统一完成到位,以保证建筑物整体达到立体绿化效果。
5.4.2 城市森林花园住宅选用的装饰装修材料应满足国家现行标准中对有害物质限量的要求。
5.4.3 全部卫生器具的用水效率等级应达到2级。
5.4.4 厨房、浴室、卫生间应设置防滑措施,其防滑等级不应低于现行行业标准《建筑地面工程防滑技术规程》JGJ/T 331规定的BW级;空中共享花园的地面、楼梯踏步、坡道等活动区域应具有防滑措施,其防滑等级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地面工程防滑技术规程》JGJ/T 331的AW级。
5.4.5 客厅应位于每户外转角处,且至少有两个不同朝向的完整外墙面。
6 消防安全
6.0.1 当户属空中花园符合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50016-2014(2018版)第5.5.32条的规定时,可作为该条规定的房间使用。
6.0.2 空中共享花园住宅的公共平台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第5.5.31条有关避难层的要求时,可作为避难层使用。
6.0.3 当空中共享花园住宅的公共平台连通两个住宅单元时,通向公共平台区域的出口可作为安全出口。
6.0.4 当空中共享花园住宅设置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时,应设置在公共平台完全开敞的一侧。
6.0.5 室内消火栓的布置应确保有2股充实水柱到达户内任意部位,包括户属空中花园。
6.0.6 当空中公共平台设有汽车停车位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停车位与住宅其他部位之间的间距不应小于6m,当间距不足6m时,应采取防火分隔措施;
2 载车电梯井应独立设置在公共区域。井壁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2.00h,电梯层门的耐火极限宜不低于1.00h。
7 建筑结构
7.1 荷载和地震作用
7.1.1 空中共享花园、空中户属空中花园应考虑种植土及种植荷载,覆土厚度按建筑作法确定,并应考虑积水后的荷载效应。
7.1.2 空中停车部位应按荷载规范考虑车辆荷载,并考虑一定的撞击荷载。
7.1.3 大跨度的城市森林花园住宅,在7度(0.15g)抗震设计时应计入竖向地震作用。
7.2 结构体系与结构布置
7.2.1 城市森林花园住宅宜采用框架-剪力墙结构、剪力墙结构、筒体结构。
7.2.2 结构布置应与建筑平面、立面设计相协调,结构布置应尽量减小平面凹凸不规则、扭转不规则、楼板不连续、局部穿层墙或穿层柱对结构抗震性能的影响。
7.2.3 户属空中花园悬挑可采用变截面悬挑梁、变截面悬挑板结构,悬挑构件应伸入主体结构一定长度并可靠连接。当悬挑长度过大时,可考虑增加斜撑或斜拉措施。
7.2.4 空中公共平台区域为大跨度结构时,可局部采用钢结构或组合结构。
7.2.5 公共平台区域作为连接部位受力复杂,跨度一般也较大,采用刚性连接在分析计算和构造处理上容易把握。
7.2.6 连接体及与连接体相连的结构构件在连接体高度范围内及其上、下层,抗震等级应提高一级采用,与连接体相连的剪力墙在连接体高度范围内及其上下层应设置约束边缘构件。
7.2.7 公共平台区域大跨度楼盖应具有适宜的舒适度,楼盖结构的竖向振动频率不宜小于3Hz,竖向振动加速度峰值不应大于0.07m/s2。
7.2.8 楼盖可采用现浇楼盖,也可采用装配整体式楼盖。
7.2.9 基础应有一定的埋置深度。当不设置地下室时,基础埋置深度应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
7.3 构造措施
7.3.1 城市森林花园住宅覆盖种植土的区域应采用防水混凝土,抗渗等级可采用P6。
7.3.2 城市森林花园住宅的户属空中花园、空中平台区域等跨度较大部位施工时应起拱,起拱值应符合有关标准的要求。
8 建筑设备
8.1 给排水
8.1.1 户属空中花园应预留给水接口,户内给水宜采用给水分水系统。
8.1.2 户属空中花园应单独设置灌溉系统。灌溉用水水源宜使用雨水、中水,并应就近设置计量装置。灌溉用水的水质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微灌工程技术规范》SL 103的有关规定。
8.1.3 户属空中花园灌溉系统在高层建筑中应竖向分区,分区压力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各分区庭院给水接口静水压力不宜大于0.45MPa;
2 静水压力大于0.20MPa的入户管或配水横管,宜设减压阀或调压设施;
3 各分区最不利终端单元灌水器或喷头工作压力不应小于0.05MPa,可根据实际灌水器或喷头作适当调整。
8.1.4 户属空中花园的给、排水管材应防腐、防潮、防霉、耐酸碱。
8.1.5 灌溉系统的用水量宜为(3~7)L/m2·d。宜选用管壁厚度1.0mm以上的滴灌管或插针式滴灌,滴灌管应采取固定措施。
8.2 管道直饮水
8.2.1 城市森林花园住宅的管道直饮水系统其设计、施工、验收、运营和管理必须符合CJJ/T 110《建筑与小区管道直饮水系统技术规程》,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与地方政府制定的有关规定。
8.2.2 为保证住宅内用户饮水安全,在住宅建筑内集中制水,对原水进行深度净化处理,水质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CJ 94《饮用净水水质标准》的规定。
8.2.3 管道直饮水系统应独立设置,宜采用调速泵供水系统或处理设备置于屋顶的水箱重力式供水系统。
8.2.4 净水机房宜靠近集中用水点,可设在建筑物内,亦可单独设置。净水机房置于地下室时不得放在住宅正投影下方。
8.2.5 高层住宅管道直饮水供水应竖向分区,各分区最低处压力应符合下列规定:住宅内各分区最低饮水嘴处的静水压力不宜大于0.35MPa。
8.2.6 城市森林花园住宅管道直饮水系统应具备远程监控智慧化管理系统。
8.3 电气
8.3.1 城市森林花园住宅的配用电系统应满足《配供电系统设计规范》 GB 50052、《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 51348等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配用电系统应采用智能化和绿色节能设计,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智能建筑设计标准》 GB 50314和《居住区智能化系统配置与技术要求》 CJ/T 174、《绿色建筑评价标准 》 GB/T 50378和《民用建筑绿色设计规范》 JGJ/T 229的有关规定。
8.3.2 配用电系统应优先采用节能、低碳、环保的技术和设备。严禁使用国家和本地区明令禁止,对环境造成污染,对人身造成伤害的电气设备和材料。
8.3.3 配用电系统应分户、分用途安装用电计量装置。公共区域的路灯和景观照明、电梯和自动扶梯、充电桩、给排水和水处理设备、集中供暖(冷)和排风设备、信息发布和展示装置、安防监控设备、通讯网络等重要服务设施的用电应采用独立供电回路。以上用电系统及相关用电设备宜按照类别功能、管理归属及相关专业要求具备独立、分项能耗计量和设备用电状态监测功能,能够通过统一的通讯接口,将相关信息传输给相关信息管理系统。
8.3.4 配用电系统应综合技术条件、运行工况和经济电流密度等要求,合理选择电力电缆载流量。电力电缆应具备低烟、低毒、阻燃特性,消防设备配电干线应采用耐火电缆。选用节能的配电变压器和其它设备,降低配用电系统自身带来的损耗。
8.3.5 当技术经济合理时,宜采用太阳能、风能、地热等绿色可再生能源作为补充电源。当使用可再生能源时,应避免造成环境、景观及安全的影响。
8.3.6 鼓励可再生能源作为分布式电源与与市政公共电网并网使用,分布式电源的容量符合当地管理部门并网要求时,可以选配储能装置,降低分布式电源系统造价。分布式电源与公共电网之间应设置隔离装置和双向计量功能,并网的分布式电源系统应具有同频同相自动检测和接入功能和并网切断保护装置,优先采用低压端用户侧接入。
8.4 暖通空调
8.4.1 城市森林花园住宅宜设置户式中央空调系统,建筑设计时应统一设置空调室外机位平台。
8.4.2 城市森林花园住宅设置分体式房间空调器时,应满足《湖南省分体式房间空调器室外机设置技术标准》DBJ/T508的规定要求。
8.4.3 空调室外机位的设置,还应避免室外机的空气流对户属空中花园、空中公共平台的影响。
9 空中花园景观
9.0.1 户属空中花园和空中共享平台的景观、种植设计应满足下列基本要求:
1 应与住宅区整体景观设计相协调;
2 应空间层次分明,通风和防潮设计应结构合理,外视角的季相变化应与市容风貌相协调;
3 应结合经济性、适用性、美观性、可持续性和生态性等综合因素,根据项目属地气候特点和种植区域小气候环境条件、植物的生物学习性,合理确定种植技术方案、植物种类和养护方式;
4 种植区域宜光照充足、通风透气,冬至日最短日照时长宜满足2h;
5 应与其他相关联专业的密切配合和相互协调;
6 应提供相应的种植养护要求和实施方法。
9.0.2 户属空中花园和空中共享平台种植植物的配置和栽种应遵循下列原则:
1 应根据项目属地气候和植被特点,选择浅根性、病虫害少、含水分多、易养护管理的乡土植物;
2 不应配置有毒、有刺、有飞絮等易造成人员伤害的植物;
3 不应选种大乔木或生长过快的速生树种;
4 选种小乔木时,应设置安全保障措施,栽植应保证安全距离,且不应遮挡室内采光;
5 应通过养护管理限制植物生长高度;
6 应筛查花粉过敏源植物,并宜合理布局芳香类驱蚊虫植物配置。
9.0.3 种植基质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不应直接采用田园土;
2 宜选用无机种植基质;若选用混合种植基质,有机材料体积比应小于20%且应充分腐熟灭菌;
3 种植基质应具有质量轻、持水量大、通透性好、养分适度、安全环保等特性。
9.0.4 采用容器种植时,种植容器应满足植物生存所需的营养空间,并应有独立蓄积溢排系统。容器材质应无毒无污染,耐紫外线老化的使用年限不应低于10年。
9.0.5 安装植物支撑结构时严禁破坏外墙保温、防水系统。
9.0.6 应对蚊虫滋生和植物病虫害采取以生物防治为主的环保防治措施。
10 智能化系统
10.0.1 智能化系统的设计要素宜包括信息化应用系统、智能化集成系统、信息设施系统、建筑设备管理系统、公共安全系统、机房工程等。
10.0.2 信息化应用系统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满足住宅建筑物运行和管理的信息化需要;
2 应提供住宅建筑业务运营的支撑和保障;
3 应支持统一入口、统一展示、权限管理、智慧化数据分析与管理功能;
10.0.3 信息化应用系统宜包括智能化信息集成(平台)系统、公共服务、智能卡应用、人脸识别应用、指纹识别应用、智慧家居、物业管理、信息设施运行管理、信息安全管理、通用业务和专业业务等信息化应用系统。
10.0.4 公共服务系统应具有访客接待管理和公共服务信息发布等功能,并宜具有将各类公共服务事务纳入规范运行程序的管理功能。
10.0.5 智能卡、人脸识别和指纹识别应用系统应具有身份识别等功能,需应用于人员在社区大门、楼栋单元门口等关键位置的进出管理,并宜具有消费、计费、票务管理、资料借阅、物品寄存等管理功能,且应具有适应不同安全等级的应用模式。
10.0.6 智慧家居系统应满足居民日常生活的便捷性和安全性要求。
10.0.7 物业管理系统应具有对建筑的物业经营、运行维护进行管理的功能,宜建设建筑体内各类智能化系统设备及装置运行监测系统。
10.0.8 信息设施运行管理系统应具有对建筑物信息设施的运行状态、资源配置、技术性能等进行监测、分析、处理和维护的功能,宜包括用电安全监控系统、充电桩运营管理系统、社区路灯管理系统、配电间无人值守系统、智能消火栓管理系统、智能载车电梯调度系统、模块化不间断管道直饮水智能化管理系统。
10.0.9 信息安全管理系统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信息安全等级保护标准的规定。
10.0.10 通用业务系统应满足建筑基本业务运行的需求。
10.0.11 专业业务系统应以建筑通用业务系统为基础,满足专业业务运行的需求,宜包括智能绿化灌溉调度系统、能效监测和分析系统。
10.0.12 建筑设备管理系统功能应符合规定
1 应具有建筑设备运行监控信息互为关联和共享的功能;
2 宜具有建筑设备能耗监测的功能;
3 应实现对节约资源、优化环境质量管理的功能;
4 宜与公共安全系统等其他关联构建建筑设备综合管理模式;
5 应采用物联网平台架构,实现设备统一管理,支持可扩展的服务接口和各类不同设备的接入能力。
6 应监测建筑物公共场所用电线路的电压、电流、谐波、等参数,对用电安全异常进行告警,并能通过移动客户端应用程序通知住户,同时住户也可通过移动客户端应用程序远程控制分支线路的通断和查询用电情况。
7 应对社区内路灯进行远程开关及亮度自动调节,并宜结合视频安防、社区广播、通信基站和环境监测等多种应用共杆安装;
8 应具有建筑设备巡查管理、故障功能、设备故障报修等功能;
9 应具备建筑内配电间运行维护移动端功能,支持24小时实时监测与提醒功能;
10 应具备绿植智能绿化灌溉管理功能,支持水源输送、绿化浇灌、漏水监测、浇灌监测与管理等功能;
11 宜具备无人配送管理功能,支持上门预约、限时配送等功能;
12 应具备直饮水智慧化管理功能,支持支持水源输送、绿化浇灌、漏水监测、浇灌监测与管理等功能。
10.0.13 建筑机房网络平台功能应符合规定
1 智能化系统机房可采用本地机房工程,宜采用公有云/私有云平台方式;
2 云网络平台应符合《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基本要求》 GB/T 22239;
本标准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于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它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引用标准名录
《住宅设计规范》 GB 50096
《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 GB/T 50353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16
《配供电系统设计规范》 GB 50052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 GB 51348
《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基本要求》 GBT 22239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设计规范》 JG J367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JGJ/T 304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标准》 GB 50210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 GB50180
《种植屋面工程技术规程》 JGJ155
《园林绿化工程项目规范》 GB 55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