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学习党的二十大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鼓励节地效果更好、绿色性能更佳、居住品质更优的多样化住宅形态,根据《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重庆市城市立体绿化鼓励办法》以及《重庆市碳达峰行动计划(2022—2025年)》等法规、文件要求,并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工作细则。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重庆作出的坚持“两点”定位、“两地”“两高”目标,坚定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深入践行“适用、经济、绿色、美观”建筑方针,坚持人民至上、坚持守正创新、坚持问题导向,推动城乡建设绿色发展,建设人民满意的高品质生活宜居地,加快建设山清水秀美丽之地。
二、定义
立体绿化住宅指为提升居住品质,结合重庆立体山水城市格局,通过设置屋顶绿化和户内绿化平台等方式,形成建筑层叠错落的立体绿化空间形态,建筑材料和建造方式符合绿色建筑理念的多高层住宅。
三、适用范围
2021年1月1日起,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居住及商住(住商)混合用地项目,以土地出让合同对应的宗地为单位,其住宅尚未销售的,适用本工作细则。
四、管理要求
(一)立体绿化住宅应为4层及以上的平层(非跃层)户型,户型套内面积在100平方米及以上的,每户可设置1处立体绿化平台。绿化平台符合以下要求的,可不计算容积率、不计入该套住宅产权面积、不补缴土地出让金:
1.投影面积不超过50平方米。
2.通过结构降板设置下沉土池,种植覆土厚度不小于0.5米,并设有灌溉、排水系统。
3.绿化平台层高(下层地坪标高至上层地坪标高)应为2个及以上住宅自然层,绿化平台进深不大于6米。
4.四周有不少于2个完整的开敞面(或开敞面不少于周长的40%),且至少有一个完整的长边为开敞面。开敞面不得设置围护墙体、柱、飘窗等,仅可设置栏杆(栏板),便于直接采光通风。位于建筑凹槽内的,不视为开敞面。相邻套型、单元、楼栋通过绿化平台进行拼接的,拼接面不视为开敞面。
(二)每户绿化平台、阳台(含生活阳台)、设备平台、空调外机搁板等,投影面积之和不得大于套内面积的40%。
(三)绿化平台应纳入建筑间距计算。平台外边缘与山墙面齐平、或部分突出山墙面的,该山墙对应的平台外边缘可按照山墙退让间距。
(四)绿化平台应计入建筑密度。允许试点项目适度提高建筑密度。
(五)绿化平台应计入建筑面宽和进深尺寸。
(六)绿化平台投影面积不纳入项目配套设施计算基数。
(七)新出让土地试点建设立体绿化住宅的,应充分考虑土地增值因素,科学合理评估土地价格。
(八)试点项目应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3个月内开工建设。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应将有关要求纳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加强跟踪监督,对于逾期未开工的项目,应及时注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九)立体绿化平台单独测绘面积,不作为住宅专有部分面积计算,不参与共有部分面积分摊。不动产登记时,立体绿化平台在该户不动产权证书附记栏中予以记载,不计入该户住宅的建筑面积和套内面积。
五、办理程序
(十)本工作细则印发后新出让土地项目,区规划自然资源局经规划指标综合论证认为合理的,报辖区政府(管委会)同意后,将试点要求纳入规划条件。土地价值评估应考虑立体绿化平台对土地价值的提升情况。
(十一)2021年1月1日至今已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存量项目,建设项目由区规划自然资源局报辖区政府(管委会)同意试点后,建设单位按程序申请办理规划手续。
(十二)本细则适用范围以外的项目,区政府(管委会)认为确需纳入试点的,可与市规划自然资源局研究论证形成意见。
六、加强后期监管
(十三)试点项目办理规划手续时,建设单位应提交承诺书,承诺建设项目的绿化平台与主体建筑统一规划、整体设计、同步实施、同步验收,承诺将绿化平台的用途及后期维护相关义务纳入房屋销售合同,合同中应明确不得私搭乱建违法建筑等内容。
(十四)区规划自然资源局要充分发挥主体责任,报请辖区政府(管委会)审查试点项目前,应从风貌管理、社会稳定等方面综合研判。对于可能存在风险的,相关区级部门应提前做好风险防控预案,及时化解因试点工作造成的相关稳定风险。对于周边业主或建设单位利益冲突较大的,应审慎决策。同时,辖区政府(管委会)应加大违法建筑惩治力度,对乱搭乱建、改变用途等违法行为,坚决依法查处。
七、其他
(十五)本工作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渝规资〔2023〕13号》同时废止。
(十六)中心城区以外的区(县),可结合工作实际,由区(县)政府参照本工作细则制定具体政策措施,加强管理、严格把关,在有限范围内适度推行试点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