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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德市中心城区开展立体生态住宅试点实施方案(试行)(征求意见稿)
日期:2023-08-09  作者:宁德市自然资源局  浏览量:88

为进一步改善城市人居环境,推进生态城市、国家园林城市建设,切实提升城市人居环境品质,结合本市实际,决定开展立体生态住宅试点工作,特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目的及意义

立体生态住宅,是将绿色生态理念注入城市建筑,通过平台立体绿化,形成层层有街巷、户户有花园庭院的建筑模式。立体生态住宅,打破了传统居住模式,为城市提供了新的居住方案,让城市建筑与园林景观相生共融,真正提升人居环境品质。推行立体生态住宅试点,对推动中心城区房地产行业实现绿色转型和高质量发展,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总体要求

立体生态住宅的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住宅规范及规定,以保障建筑安全性及城市风貌的整体协调性为基本原则,因地制宜、以人为本,在经济、合理、有效利用土地和空间的前提下,按照经济、适用、安全、绿色、美观的要求进行建设。

三、建设形式

(一)户属空中花园:设置外挑层高不小于两个自然层高的空中花园。

(二)空中园林街巷:设置层高不小于两个自然层高,供业主共享的开敞式公共休闲绿化平台。

四、适用范围

宁德市中心城区通过公开出让方式取得的,并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公告、出让合同及规划条件中明确可作为立体生态住宅的住宅、商住等项目。

五、支持政策

(一)若试点项目采用户属空中花园建筑形式,外挑尺寸应不小于2.4米且不大于4.5米,高度不应低于两个自然层高,开敞面无围护墙但应有玻璃栏板围护设施,沿开敞面应做绿化,绿化部分面积不应小于空中花园水平投影面积的50%,覆土厚度不小于 0.5米。
户属空中花园在符合以上要求时,允许空中花园面积不计入容积率和产权面积,且不受技术规定有关该类空间的面积比例控制。

(二)若试点建筑采用空中园林街巷建筑形式,应设有连接一定数量住户、供业主共享的开敞式公共休闲绿化平台,高度不应低于两个自然层高,开敞面无围护墙但应有玻璃栏板围护设施,沿开敞面应做绿化,绿化部分面积不应小于空中花园水平投影面积的50%,覆土厚度不小于 0.5米。
开敞式公共平台在符合以上要求时,允许公共平台(不含公共配套设施)面积不计入容积率和产权面积,建筑面宽不受相关技术规定的面宽控制。

(三)在满足日照、消防和安全距离规定要求的前提下,试点项目的建筑间距的计算边界可按户属空中花园外挑尺寸的二分之一范围线进行控制,但不得超出实际用地红线范围。

(四)立体生态住宅的建筑密度可按首层建筑物基底面积标准进行计算。

(五)立体生态住宅不得设置跃层式住宅,不得设计有带开敞连廊的户型,应设置户属空中花园、空中园林街巷,住宅建筑底层架空及住宅间风雨连廊不计算容积率;住宅间风雨连廊不计算建筑密度。

(六)立体生态住宅每户应至少设置一个阳台,若阳台与户属空中花园结合设置,该部分阳台宽度应不小于1.2米。

六、保障措施

(一)项目设计

1.由市自然资源局负责,根据立体生态住宅的特性,重点审查建筑景观。

2.由市城市管理局负责,结合宁德本地植物生长习性和分类,确定适宜种植植物品种参考清单和配置标准。

3.试点项目的户属空中花园、空中园林街巷的绿化景观方案应纳入试点项目的绿化景观专项设计方案,经市城市管理局审核后,纳入建筑设计方案。

(二)项目验收

1.由市住建局牵头联合验收,市自然资源局、市城市管理局等部门配合,将试点项目的户属空中花园、空中园林街巷等特有部分及绿化实施情况纳入建筑主体工程项目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验收。

2.在项目申请规划条件核实和竣工验收前须完成户属空中花园、空中园林街巷的绿化实施工程,市城市管理局参与联合验收现场核实,对户属空中花园、空中园林街巷的绿化实施情况进行把关,确保绿化工程质量。

3.验收不合格或擅自改变功能的不享受试点支持政策,由此造成的超容积率、超面积等依法依规查处。

(三)批后监管

1.开发建设单位须严格按照建筑设计方案和施工图进行施工建设,不得私自改变建筑形式。同时,开发建设单位要将户属空中花园、空中园林街巷的用途及业主、物业公司相关义务和责任纳入房屋销售合同和物业管理合同,明确业主后期管理和维护义务,并取得购房业主承诺书,严禁业主私自改变用途,违法违规封闭(含阳光房)户属空中花园和空中园林街巷。同时,空中花园、空中园林街巷计入项目总绿化面积的绿地严禁业主擅自破坏、占用。

2.物业主管部门应督促物业服务企业依合同约定加强对户属空中花园和空中园林街巷的后期管理,劝导业主按照规范使用,保障立体生态住宅正常运行,对违规行为及时上报有关部门进行查处。

3.市城市管理局、自然资源局、住建局等执法部门按职责分工加大对试点项目的批后监管力度,对违法违规建设行为“零容忍”,对验收后改变属空中花园和空中园林街巷用途的,应重点查处。 

七、附则

1.本方案由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管理局负责解释。

2.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试行两年,试行期间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补充。


宁德市自然资源局
2023年8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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