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有关部门:
为提升城市建筑及品质,加快创建国家园林城市和国家森林城市,促进荣县高质量发展,根据自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自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自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的九条措施〉的通知》(自住建发〔2023〕48号)文件精神,借鉴重庆、内江、眉山等市管理办法,经县规委会研究同意,现就我县推进实施城市森林花园住宅试点通知如下。
一、城市森林花园住宅试点项目的类别
城市森林花园住宅试点的项目适用于以宗地为单位的新开发改善性住宅项目,不包括公寓式、度假式的商业用地性质建筑和改建、扩建的住宅类建筑。
二、城市森林花园住宅试点项目的确定方式
(一)未出让地块,经县政府同意,在地块规划设计条件中明确作为城市森林花园住宅实施的项目。
(二)已出让地块由项目业主提出申请,经县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审议,审议同意后,可作为城市森林花园住宅实施项目。
三、城市森林花园住宅试点项目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城市森林花园住宅试点项目地块用地面积应不低于60亩。
(二)城市森林花园住宅在满足结构安全和使用安全的前提下,每户应设置1处外挑空中花园(以下简称空中花园)。空中花园须相邻楼层无重叠且通高不低于两个自然层高度、无围护结构、无柱、有覆土绿化植物,并充分保障业主的生活隐私权。空中花园应设置在建筑非地坪接触层以上,外挑尺寸应大于4米且小于6米,水平投影面积不得超过本套住宅建筑面积的50%。底楼花园按照第3层空中花园的投影范围确定。
(三)空中花园覆土绿化区域面积应不小于空中花园水平投影面积的40%,绿化覆土区域为植被生长区域,应以灌木、花卉、竹子等浅根性植物为主,适度配置高度不超过4米的花乔,并确保安全;空中花园覆土厚度不得小于0.5米,并满足植物生长需求。
(四)设置在建筑主体结构内的阳台不得认定为空中花园,应按相关规范作为计容建筑面积计入容积率。
(五)城市森林花园住宅规划户型设计应满足每户户型建筑面积(不含空中花园面积)大于80平方米。
四、城市森林花园住宅试点项目的支持政策
(一)空中花园面积不计入容积率计算。
(二)空中花园的水平投影面积计算不再执行《自贡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22版)》关于住宅的每一自然层水平投影面积与该层建筑面积比例的相关规定。
(三)城市森林花园住宅空中花园及底楼花园绿化达到相关建设标准要求后,可按其空中花园面积的5%折算计入建筑项目绿地率和绿地面积。
(四)在满足消防和安全距离相关规范要求的前提下,城市森林花园住宅的建筑退距按建筑主体外轮廓线的位置计算,建筑间距按空中花园外挑尺寸的二分之一位置计算,建筑密度按地上首层建筑物基地面积标准进行计算。
五、城市森林花园住宅试点项目的实施和竣工验收
(一)城市森林花园住宅试点项目的空中花园绿化方案和该项目配套园林绿化专项设计方案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同步审查,并出具书面意见。
(二)开敞式公共平台、空中花园绿化要与项目规划设计方案统一设计、同步实施、同步验收、统一管理,确保每户、每栋楼的空中花园植物配置协调一致,外观立面整体协调美观。
(三)城市森林花园住宅试点项目在进行规划核实前,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对项目绿化实施情况进行专项验收,并出具意见。
六、城市森林花园住宅试点项目的其他要求
(一)开发企业在销售时,应将城市森林花园住宅试点项目后期管理、维护和物业费缴纳等内容纳入与购房业主签订的《补充协议》,并在醒目位置予以公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做好指导和监督工作。所有城市森林花园建筑试点项目,住户应按物业服务企业的要求对空中花园植物进行管护、补植,不得擅自改造空中花园和改变空中花园的使用功能等。
(二)竣工验收后,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督促项目属地镇街、物业管理服务公司加强后期使用的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要加强对城市森林花园住宅试点项目的执法管理,并加大城市森林花园住宅试点项目违法行为线索查处力度。
(三)项目属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自然资源规划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综合执法部门要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执行,坚决杜绝违规扩大试点项目类型,严防城市森林花园住宅试点项目支持政策变形、走样,促进荣县房地产业持续健康发展。
七、城市森林花园住宅试点项目和普通住宅类项目,除空中花园部分外,住宅的每一自然层水平投影面积不得大于该层建筑面积的1.20倍。水平投影面积超过建筑面积1.20倍的,其超出部分全部计入容积率。一律不得采用封闭空间、镂空式的结构设计。为保障建筑立面统一、美观、安全,主体结构以外部分装饰装修,应由开发公司或物业公司负责,装修风格需与建筑本身保持一致。其余未尽事宜,按《自贡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22版)》执行。
八、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