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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江县城市森林花园住宅建筑试点项目实施细则(试行)
日期:2023-02-27  作者:中江县自然资源局  浏览量:263

为深入贯彻新发展理念,鼓励开展传统住宅建筑设计创新进一步提高城市人居环境和宜居品质,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需要,根据《德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德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德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关于印发<德阳市城市森林花园住宅建筑试点项目实施细则(试行)>》 (德自然资发[2022]136号)、《城市森林花园住宅设计标准》 (T/CECS855-2021)结合我县实际,拟开展城市森林花园住宅建筑试点。

一、适用范围

城市森林花园住宅建筑试点项目适用于中江县中心城区及凯州新城范围内以宗地为单位的新开发改善性住宅项目(不包括公寓式、度假式的商业用地性质建筑和改建、扩建的住宅类建筑),可以宗地全部或者部分楼栋进行城市森林花园住宅建筑试点。

二、确定方式

(一)新出让地块须在规划条件或者拍卖公告中明确该宗地可实施城市森林花园住宅建筑试点项目。

(二)已出让地块,在县中心城区由地块开发单位向县自然资源局提出申请,县自然资源局会同县住建局、县执法局提出初步意见,经县政府批准作为城市森林花园建筑试点项目;在凯州新城范围内由地块开发单位向凯州新城规建部提出申请,凯州新城规建部会同县自然资源局、县住建局、县执法局提出初步意见经凯州新城管委会批准作为城市森林花园建筑试点项目。

三、设计要求

(一)空中共享平台设计要求

1.空中共享平台区域应不低于2层通高,空中共享平台应集中设置、不得分隔,除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外,不得设置围挡。

2.空中共享平台仅作为公共绿化、公共休闲、邻里交流的空间。

(二)户属空中花园的设计要求

1.设置户属空中花园的住宅,其套内面积不得小于80平方米户属空中花园部分不允许设置结构板、结构梁。

2.户属空中花园应设置于建筑主体结构以外,为悬挑结构并至少有相连2条外侧的边不封闭;两层通高,无围护结构但有围护设施。

3.户属空中花园的外挑尺寸最小处不得小于4米,最大处不得大于5米,其投影面积应小于该套住宅套内面积的40%。

4.户属空中花园、空中共享平台的临空处应设置安全防护措施;其下方主要人员出入口,应设置防坠落等安全防护措施。

(三)绿化设计要求

1.空中共享平台、户属空中花园绿化方案和该项目配套的绿化设计方案应报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步审查,并与项目工程设计方案统一规划、同步报审、同步实施、同步验收,统一管理。

2.空中共享平台、户属空中花园的绿化覆土深度不小于0.5米,绿化植物以本地的灌木、藤蔓、花卉为主,可适当种植小乔木,确保安全。

3.空中共享平台绿化面积不得小于其水平投影面积的30%;户属空中花园的种植面积不应小于其投影面积的50%。

四、激励措施

(一)户属空中花园不纳入《德阳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20版)》中关于阳台的相关规定计算。

(二)空中共享平台的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户属空中花园绿化部分的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其余部分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折算计入容积率。

(三)空中共享平台设置的停车位计入室内停车指标;空中共享平台、户属空中花园绿化部分的建筑面积可不纳入配套设施指标计算。

(四)建筑间距和建筑退界按户属空中花园外挑尺寸的1/2进行计算,并满足日照、消防、安全的相关要求。

五、其他要求

(一)建设单位负责空中共享平台和户属空中花园的全装修及绿化实施,并在空中共享平台设置相应的配套设施

(二)户属空中花园为每户业主拥有,不计入公摊、不计入产权面积。空中共享平台、共享空间等公共物业,产权为业主共有不计入公摊、不计入产权面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销售、占用、改变使用性质。

(三)县住建局制发包括但不限于城市森林花园住宅建筑试点项目后期管理、维护和物业费缴纳等内容的《补充协议》模板,县住建局会同县行政审批局在办理城市森林花园住宅建筑试点项目商品房预售许可及签订网签合同时,必须要求开发企业与购房户签订《补充协议》。所有城市森林花园住宅建筑试点项目,物业企业必须负责对空中共享平台、户属空中花园绿化植物进行统一管护、补植,负责做好空中共享平台的物业维护管理,住户应予以配合;任何个人和单位不得改变户属空中花园其使用功能,不得乱搭乱建,不得进行封闭等。

(四) 县执法局负责绿化设计方案的审查和专项验收工作:负责对交付使用后不按规定使用以及私自改变空中花园、空中共享平台、共享空间、绿化空间用途、功能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处理。

(五)辖区乡镇负责加强城市森林花园住宅交付业主使用以后的后期巡查管理并及时制止,必要时报县执法局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六)试点项目的规划设计方案应按照审查层级和审批程序审查后,由自然资源部门按程序进行批准。

六、附则

(一)本细则由中江县自然资源局、中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和中江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解释

(二)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试行,有效期为两年。

中江县自然资源局
2023年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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