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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义市城市森林花园住宅建设实施意见(试行)
日期:2024-07-17  作者:遵义市自然资源局  浏览量:15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持续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贯彻新发展理念,提升人居环境品质,加快构建房地产发展新模式,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概念定义

本文所称城市森林花园住宅,是指建设有层高不小于两个自然层户属空中花园的多、高层住宅建筑,或建设有高度不小于两个自然层的公共绿化平台,满足两户以上住户休闲、健身、交流、空中立体停车等使用功能的高层住宅建筑。

二、建设要求

(一)城市森林花园住宅规划设计方案应以保障城市风貌的整体协调性、建筑安全性、以及居住空间的私密性为基本原则。

(二)城市森林花园住宅的景观绿化设计(包含施工图)应与建筑方案(包含施工图)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户属空中花园和公共绿化平台应打造适宜的绿化景观。

(三)城市森林花园住宅的建筑设计应保障建筑使用安全,合理采用节能、绿色、环保等技术。其结构安全、消防安全、防护安全、种植安全、日照采光等方面应满足国家现行相关规范规定要求。

(四)鼓励户属空中花园与客厅相连布置,客厅、餐厅可采用两层通高设计,其客厅、餐厅的通高部分面积不应超过该层建筑面积的25%。

(五)单层户属空中花园的总建筑面积(按户属花园底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不应高于该层建筑面积(不包括户属花园)的25%,单层公共绿化平台的总建筑面积(按底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不应高于该层水平投影(不包括公共绿化平台)面积的30%。

三、政策支持

(一)面积计算。城市森林花园住宅项目的户属空中花园、公共绿化平台、载车电梯、空中立体停车场及车道的建筑面积不纳入容积率计算、公摊面积计算、以及建筑密度计算。

(二)日照计算。当户属空中花园建筑物为遮挡物时,日照计算的遮挡面为户属空中花园的最外边缘;当户属空中花园为被遮挡物时,日照计算的被遮挡面为建筑主体外边缘。

(三)配套设施计算基数。城市森林花园住宅项目户属空中花园、公共绿化平台、载车电梯、空中立体停车场及其车道的建筑面积不作为配建车位数及公共服务配套用房的计算基数。

(四)建筑间距控制。建设有户属空中花园的住宅项目,项目用地内部建筑间距可从其外挑尺寸的二分之一处起算,项目用地外部建筑间距按建筑轮廓线边线起算。建筑间距按《遵义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及国家现行防火规范进行控制。

(五)住宅面宽控制。户属空中花园不计入建筑面宽计算。

四、部门职责

(一)自然资源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对项目户属空中花园的建设情况进行全程监管,户属空中花园和公共绿化平台须做到与项目同步设计、同步报建、同步施工、同步规划核实和验收。

(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严格落实项目的施工图设计审查备案,保证施工图设计与规划方案的一致性,并对施工质量及施工安全进行严格把关,全程监督管理住宅项目按图施工。

(三)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对户属空中花园和公共绿化平台的建设情况进行规划核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空中花园和公共绿化平台的景观绿化竣工验收。验收不合格或擅自改变空中花园、公共绿化平台绿化功能造成超容积率、超面积等违法问题的,各部门按违法建设分别对其进行处理。

(四)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综合执法等部门应密切配合,加强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的监管力度,住宅项目空中花园和公共绿化平台存在乱搭乱建、擅自改变使用功能的,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处理。

五、管控要求

(一)设计单位在编制规划设计方案时,应按照法律、法规以及本实施意见的建设要求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并承担虚报、瞒报、造假等不正当手段而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

(二)建设单位在建设过程中不得擅自改变空中花园和公共绿化平台的使用条件、使用性质及使用环境,并承担违规建设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

(三)房屋业主在房屋建筑使用过程中,应自觉接受并服从政府相关部门对空中花园和公共绿化平台的绿化监督管理,不得擅自增建建构筑物。

(四)建设单位在办理项目的物业招标时,应将项目物业管理要求纳入招标文件中,明确其空中花园和公共绿化平台的物业管理内容及责任。

(五)建设单位在销售期间应将户属空中花园和公共绿化平台的正常使用要求纳入商品房销售合同,物业管理人加强对空中花园的使用状况监督和劝导,实现早发现、早报告、早制止,督促业主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正常使用。

六、其他事项

本实施意见(试行)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其他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和技术规范执行。



遵义市自然资源局
遵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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