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立体绿化
鼓励新建建筑采用空中共享平台、生态阳台、屋顶绿化、底层架空绿化等多类型立体绿化,实现公园城市生态要素、绿色空间向上生长。空中共享平台仅可在公共建筑中设置,不计入容积率。屋顶绿化、底层架空绿化可折算为项目绿地率。
对建筑面积超过144㎡的住宅开展生态建筑试点,总体绿容率不低于3.5,并实行容积率奖励政策。生态阳台不计入板户比,不计入容积率,不计入该套住宅产权建筑面积。
二、名词解释
1、建筑立体绿化:以建筑为载体,在建筑内外空间(架空层、墙面、窗台、阳台、屋面等部位)上进行的绿化方式。
2、生态阳台:通过多样性植物(包含但不限于地被植物、灌木、乔木)种植等方式,改善居民生活环境,拓展城市绿量空间,提高汇碳固碳能力,实现立体生态效果的空间单元。
3、空中共享平台:在建筑中共享使用的开敞式公共休闲平台。
4、屋顶绿化:在建筑物屋面,通过草坪式、花园式、组合式等方法设置的绿化形式。
5、底层架空绿化:在建筑底层设置的架空公共活动空间内种植乔木、灌木、草坪、地被等植物的绿化形式。
6、绿容率:场地内各类植被叶面积总量与场地面积的比值。即:绿容率=[∑(乔木叶面积指数×乔木投影面积×乔木株数)+灌木占地面积×3+草地占地面积×1]/场地面积。其中,冠层稀疏类乔木叶面积指数按2取值,冠层密集类乔木叶面积指数按4取值,乔木投影面积按苗木表数据进行计算,场地内的立体绿化均可纳入计算。
7、板户比:指每户住宅飘窗、阳台以及非公共活动空间(包含但不限于各类形式的露台、退台、设备平台、空调隔板、构造板、结构板、抗震板等)的水平投影面积与该住宅户型建筑面积的比例。
三、立体绿化管控要求
1、空中共享平台
(1)空中共享平台应公开开放,用户可从公共区域便捷到达,应与建筑公共空间、公共走道等临近设置并直接连通使用,总面积不应大于计容建筑面积的10%。
(2)空中共享平台的高度不应低于两个自然层高度且不应低于7.2米。
(3)空中共享平台绿化面积不小于其水平投影面积的60%,绿化覆土深度不应小于0.5米。
(4)空中共享平台不封闭、不可侵占,无围护墙,应设置栏杆、栏板等安全防护构件。
2、屋顶绿化
(1)屋顶绿化覆土厚度不应小于0.4米。
(2)住宅建筑、公共建筑按屋顶实际绿化面积进行奖励,实际绿化面积不宜小于屋顶可绿化面积的60%。住宅建筑奖励面积不超过项目规定应建总绿地面积的10%。
3、底层架空绿化
(1)覆土厚度不应小于0.6米,确保至少两个方向通透。
(2)住宅建筑底层架空部分层高不低于4.5米。
(3)底层架空绿化可按柱外缘或边梁外缘投影线起算,进深不超过架空层净高值范围内的绿化面积可折算绿地率。
4、生态阳台
(1)每户生态阳台的水平投影面积不应大于该住宅户型建筑面积的25%,且不超过50平方米,每户宜设置1处生态阳台。
(2)生态阳台外挑尺寸(宽)宜设置为4-6米,外挑部分长宽比宜大于等于3:2,连续长边宜小于等于3倍外挑尺寸;生态阳台高度宜为两个自然层高度且不低于6米。当生态阳台与普通阳台结合设置时,此类阳台应遵照本条形态管控要求,其中普通阳台部分外挑尺寸不宜大于2.1米。
(3)生态阳台实施绿化面积应占阳台水平投影面积60%以上,覆土深度不小于0.5米。
(4)生态阳台四周应有不少于2个完整的开敞面(或开敞面不少于周长的40%),且至少有1个完整的长边为开敞面。开敞面不得设置围护墙体、结构柱、飘窗等,仅可设置栏杆(栏板),便于直接采光通风。位于建筑凹槽内的,不视为开敞面。相邻户型、单元、楼栋通过绿化平台进行拼接的,拼接面不视为开敞面。
(5)每户普通阳台(含生活阳台)、设备平台、空调外机搁板等,其投影面积执行《成都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中相关管控比例。
(6)加强生态阳台管控维护。试点项目办理规划手续时,建设单位应提交承诺书,承诺建设项目的生态阳台与主体建筑统一规划、整体设计、同步实施、同步验收。生态阳台设计应贯彻适用、经济、绿色、美观的原则,选择适应性强、耐瘠薄、耐干旱、非速生植物,并采用智能控制、滴灌等技术加强后期维护。
(7)房屋销售过程中应通过立体绿化维护基金等方式,将生态阳台的功能用途、后期维护等要求纳入房屋销售合同。
(8)生态阳台禁止私搭乱建等违法建设。
5、计算规则
(1)生态阳台及空中共享平台参与建筑间距、建筑密度的计算,规则参照成都市相关要求执行。
(2)当生态住宅建筑作为遮挡物时,日照计算的遮挡面应为生态阳台的最外边缘。
(3)当生态住宅建筑作为被遮挡物或自遮挡时,日照计算的被遮挡面应为建筑物主体外边缘。
四川天府新区公园城市建设局
2024年3月